被告人陈某与沙某是朋友。在一次闲谈中,沙某提起她的孩子想入读某学校,但不知道能否顺利通过“摇号”。陈某随即提出可以帮忙“找找关系”。 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,沙某先后通过微信给陈某转账2.9万元作为经费,后沙某的孩子顺利通过“摇号”。不久后,沙某得知其姐姐的孩子也想入读该学校,但“摇号”失败,遂提出让陈某继续帮忙,之前给的钱仍旧作为办理入学的经费。到了9月,孩子还没能入学,沙某多次催促,陈某告知事情办不成,并退回8000元。 陈某又跟沙某说起花点钱能中途“插班”。2021年11月至12月,沙某又陆续给陈某转账2.7万余元。期间,陈某向沙某展示其伪造的微信聊天记录,表明其有在持续跟进“插班”事宜,还找人假扮学校老师打电话给沙某,让沙某过几天到学校报到。但到了报到那天,沙某却联系不上老师,陈某也“失联”了。 |